理事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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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
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理事会制度
第一条 理事会根据《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》开展工作,理事会每年不少于一次,到会理事(或代表)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/3,所有决议应有到会理事(或代表)2/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。理事会研究制定学会工作计划,讨论通过重点活动方案,进行学会阶段性工作总结。
第二条 理事会定期检查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工作情况,正确行使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的权力。
第三条 理事长应在理事会上作学会工作报告。
第四条 常务副理事长应在理事会上作学会财务报告。
第五条 常务理事和理事,对不履行学会义务的常务理事和理事予以除名,对工作出色的给予表彰奖励,对工作中不足的给与指导。
第六条 审查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,检查其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开展情况。
第七条 研究决定其他重大问题。
第八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学会理事会解释。
深圳市土木建筑学会
2018年12月30日